238元的冰岛、四两称、假冒牦牛肉……大理查处这些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来源:BB贝博APP体育    发布时间:2024-03-18 15:23:02

  原标题:23.8元的冰岛、四两称、假冒牦牛肉……大理查处这些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作为消费者,在买产品前,总要看一下生产日期。这不看不要紧,一仔细看就可能找到“猫腻”……

  2023年7月19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大理市喜洲镇茶逢缘茶叶店所销售的357克宫廷茶叶(饼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GB/T22111-2008的发布时间。所售产品系虚假标准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产品。”

  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普洱茶的行为,经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25日,赵某某以20元/饼的价格购进20饼“勐海金芽贡饼-普洱茶”(熟茶);以23.8元/饼的价格购进126饼“冰岛古树茶”(生茶)在店内销售。

  上述两种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06年3月18日、执行标准均为“GB/T 22111。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国家标准“GB/T 22111-2008”的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

  截至案发之日,赵某某以平均80元/饼的价格销售了“勐海金芽贡饼-普洱茶”(熟茶)15饼;以平均售价60元/饼的价格销售了“冰岛古树茶”(生茶)10饼,货值金额9160元,获得违法来得到的1262.00元。

  此外,赵某某购进茶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赵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普洱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赵某某购进茶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鉴于:一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除举报者以外的其他投诉或反馈;二是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是普洱茶在符合贮存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长期保存并食用,属于低风险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10月8日印发)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勐海金芽贡饼-普洱茶”(熟茶)5饼和“冰岛古树茶”(生茶)104饼。

  “他们用的是‘鬼秤’,欺骗消费者。店门口售卖的牛肉干每一包说是半斤,实际都是称好的四两。称是调过的。”2023年12月27日,消费的人在“一部手机游云南”上投诉。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的人所投诉的大理古城玉洱路266号潘祥记鲜花饼进行全方位检查。

  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该秤铭牌信息数据显示“ACS-30型电子计价秤准确度等级;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最大皮重:15kg;出厂编号:004208;制造日期:2021.10;广州佰达衡器有限公司制造”,未见检定合格证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测试,未发现短斤少两问题。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2022年底在淘宝网上购买电子计价秤后未经检定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使用时间近一年,且在使用该电子计价秤的过程中有消费者因计量不准确发起投诉举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着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作罚款1000元的处罚。

  “在大理古城五华楼复兴路买了1300元(牦牛肉),吃了感觉不是牛肉味,怀疑是猪肉或鸭肉。”

  接到上述投诉线索后,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镇复兴路203号的大理市沈芹食品店店铺进行检查。

  经查,该店在售三种肉干:1、麻辣猪肉10.16千克待售,盛放容器外未见散装食品标签;2、五香猪肉6.325千克待售,盛放容器外未见散装食品标签;3、酱香麻辣猪肉5.95千克待售,盛放容器外未见散装食品标签。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商品真实名称,对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将风干猪肉冒充牦牛肉进行销售,共销售13斤,货值金额1300元。所售的风干猪肉进货价为65元/斤,销售价为100元/斤,其违法来得到的合计455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根据游客投诉,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大理市垣超客栈存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消毒间不能正常使用,布草间环境不整洁、存放有杂物且布草未密闭保存,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游客投诉,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大理市恒邦商务酒店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漱口杯、马桶、沐浴间玻璃板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未依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如洗发膏、沐浴液、牙膏牙刷的检验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材料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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